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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发布或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发布时间:2017/2/20 16:39:51

国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总局在2016年11月28日发布本细则,并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细则主要从总则;受理;技术审查;行政审批;变更、延续、注销、补办;附则等六大部分来详细制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业部在2016年7月8日发布本办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使用说明是指对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以及风险提示、技术服务等信息。种子标签可以与使用说明合并印制。种子标签包括使用说明全部内容的,可不另行印制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版)(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通〔2016〕23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2016年12月21日发布本办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管理。
备案主要是将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6〕87号)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16日发布本办法,并于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适用范围:在陕西省境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对受理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食药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对生产企业现场原则上进行动态检查,同时抽取三批样品,由申请人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现场核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6〕72号)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3日发布本办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在陕西省范围内从事网络订餐活动以及提供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服务,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含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小餐饮许可证)


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七号))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场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品种以及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等事项。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摊贩禁止经营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现制乳制品、散装白酒、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国家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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