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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豆制品及部分相关产品)
发布时间:2018/1/26 9:25: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对监督抽检的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与结论提出了统一要求。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
  电 话:010-88330579、010-67095881
  传 真:010-88330559

  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18日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018年版)

(豆制品及部分相关产品)



一、粮食加工品1

1 小麦粉1

2 大米4

3 挂面6

4 其他粮食加工品8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3

1 食用植物油13

2 食用动物油脂16

3 食用油脂制品18

三、调味品21

1 酱油21

2 食醋23

3酱类26

4 调味料酒29

5 香辛料类31

6 固体复合调味料34

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37

8 液体复合调味料41

9 味精44

四、肉制品47

1 预制肉制品47

2 熟肉制品49

五、乳制品57

1 液体乳57

2 乳粉62

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65

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67

六、饮料74

1 瓶(桶)装饮用水74

2 果、蔬汁饮料77

3蛋白饮料80

4 碳酸饮料(汽水)83

5 茶饮料85

6固体饮料88

7 其他饮料91

七、方便食品94

八、饼干99

九、罐头102

十、冷冻饮品109

十一、速冻食品113

1速冻面米食品113

2 速冻谷物食品115

3 速冻肉制品117

4 速冻水产制品119

5 速冻蔬菜制品121

6 速冻水果制品123

十二、薯类及膨化食品126

1 膨化食品126

2 薯类食品128

十三、糖果制品134

1 糖果134

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136

3 果冻138

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141

1 茶叶141

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144

十五、酒类148

1 白酒148

2 黄酒150

3 啤酒152

4 葡萄酒154

5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157

6 配制酒159

7 其他蒸馏酒162

十六、蔬菜制品165

十七、水果制品170

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75

十九、蛋制品179

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183

1 焙炒咖啡183

2 可可制品184

二十一、食糖188

二十二、水产制品195

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204

二十四、糕点208

1 糕点208

2 月饼211

3 粽子214

二十五、豆制品218

二十六、蜂产品223

1 蜂蜜223

2 蜂王浆225

3 蜂花粉227

4 蜂产品制品229

二十七、保健食品232

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236

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236

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240

3 辅食营养补充品242

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47

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256

三十一、餐饮食品264

三十二、食用农产品268

1 畜禽肉及副产品268

2蔬菜286

3 水产品310

4 水果类328

5 鲜蛋332

6豆类334

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336

三十三、食品添加剂341

1 食品添加剂明胶341

2复配食品添加剂343

3 食品用香精346

4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348

5 食品添加剂木糖醇350

附注:352

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352

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353


豆制品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豆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 产品种类

豆制品包括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和其他豆制品

发酵性豆制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

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杂豆为主要原料,经制浆工艺生产的非发酵性豆制品,包括豆腐类、豆腐干类、豆浆类、腐竹类等

其他豆制品包括大豆蛋白类制品等

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丙酸钠、丙酸钙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1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铝的测定

GB/T 5009.183 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

GB/T 21915 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GB 222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 抽样

4.1 抽样型号或规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4.2 抽样方法及数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发酵性豆制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5kg,即食的预包装食品不少于11个独立包装,其他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除发酵性豆制品以外的类别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0kg,即食的预包装食品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其他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发酵性豆制品约1.5kg(即食的预包装食品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其他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为检验样品,约1k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除发酵性豆制品以外的类别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4.3 抽样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

5.1.1 发酵性豆制品检验项目见表25-1


5.1.2 非发酵性豆制品检验项目见表25-2


5.1.3 其他豆制品检验项目见表25-3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

5.2.1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结果超过1的,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并判定,结果未超过1的,不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

5.2.2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酱类

酱类

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酱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2 产品种类

酱产品分为黄豆酱、甜面酱等。

3.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4 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1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2kg。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11个包装,总量不得少于2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

流通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可适当减少抽样量,但总量不得少于2kg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2kg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约8个包装作为检验样品,约3个包装作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1kg,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3.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3.5 检验要求

3.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3-3

3.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3.5.2.1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结果超过1的,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并判定,结果未超过1的,不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

3.5.2.2 无包装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3.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项目不符合××××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蛋白饮料

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蛋白饮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2 产品种类

蛋白饮料分为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和其他蛋白饮料。其中含乳饮料包括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和乳酸菌饮料等

3.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T 2238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3.4 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

预包装食品

3.4.2 抽样方法及数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L,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4/5为检验样品,约1/5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4.3 抽样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3.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3.5 检验要求

3.5.1 检验项

蛋白饮料类产品检验项目见表6-5

6-5 蛋白饮料检验项目

3.5.2 检验应注意的问

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结果超过1的,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并判定,结果未超过1的,不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

3.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固体饮料

6.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固体饮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6.2 产品种类

固体饮料包括风味固体饮料、果蔬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茶固体饮料、咖啡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和其他固体饮料等

6.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

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

SN/T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6.4 抽样

6.4.1 抽样型号或规

预包装食品

6.4.2 抽样方法及数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8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25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6.4.3 抽样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6.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6.5 检验要求

6.5.1 检验项

固体饮料检验项目见表6-8

6.5.2 检验应注意的问

6.5.2.1 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结果超过1的,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并判定,结果未超过1的,不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

6.5.2.2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6.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6.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速冻米面食品

1.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速冻面米食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2 产品种类

冻面米食品是以小麦粉、大米、杂粮等谷物为主要原料,或同时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单一或多种配料为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速冻而成的食品

据加工方式可分为生制品(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制品)和熟制品(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非即食制品),包括速冻水饺、汤圆元宵、馄饨、包子、花卷、馒头、南瓜饼、八宝饭等

1.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

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1.4 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

预包装食品

1.4.2 抽样方法及数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生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1kg,且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熟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kg,且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4.3 抽样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1.5 检验要求

速冻面米食品检验项目见表11-1

1.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蛋制品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蛋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 产品种类

蛋制品包括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和其他类

再制蛋类是指以禽蛋为原料,经腌制或糟腌或卤制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蛋制品,如皮蛋、咸蛋、糟蛋、卤蛋等

干蛋类是指以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可发酵)、干燥制成的蛋制品,如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等

冰蛋类是指以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冷冻制成的蛋制品,如巴氏杀菌冰鸡全蛋、冰鸡蛋黄、冰鸡蛋白等

其他类是指以禽蛋或上述蛋制品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加工工艺制成的其他蛋制品,如鸡蛋干、松花蛋肠、蛋黄酪等

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1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蛋与蛋制品检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

GB/T 19681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

整顿办函〔20111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4 抽样

4.1 抽样型号或规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4.2 抽样方法及数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kg,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8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25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1.8kg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4/5为检验样品,约1/5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4.3 抽样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

5.1.1 再制蛋类检验项目见表19-1

5.1.2 干蛋和冰蛋类检验项目见表19-2

5.1.3 其他类检验项目见表19-3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

无包装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淀粉及淀粉制品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 产品种类

淀粉及淀粉制品包括淀粉、淀粉制品和淀粉糖

淀粉:以谷类、薯类、豆类以及各种可食用植物为原料,通过物理方法提取且未经改性的淀粉,或者在淀粉分子上未引入新化学基团且未改变淀粉分子中的糖苷键类型的变性淀粉(包括预糊化淀粉、湿热处理淀粉、多孔淀粉和可溶性淀粉等)。包括谷类淀粉、薯类淀粉、豆类淀粉和其他类淀粉

淀粉制品:以薯类、豆类、谷类等植物中的一种或几种制成的食用淀粉为原料,经和浆、成型、干燥(或不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如粉条、粉丝、粉皮、凉粉等

淀粉糖是以谷物、薯类等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运用生物技术经过水解、转化而生产制成的淀粉糖,包括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和异构化糖等

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

GB 5009.1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铝的测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

NY/T 875 食用木薯淀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4 抽样

4.1 抽样型号或规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4.2 抽样方法及数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抽取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kg)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kg,即食淀粉制品和食用淀粉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其他产品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净含量≥5kg)即食淀粉制品和食用淀粉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8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250g。其他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2kg

淀粉制品限抽取2016922日(含)以后生产的产品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2kg

所抽样品分成2份,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4.3 抽样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

5.1.1 淀粉检验项目见表23-1

5.1.2 淀粉制品检验项目见表23-2

5.1.3 淀粉糖检验项目见表23-3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

无包装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餐饮食品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餐饮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 产品种类

餐饮食品主要包括:餐饮自制食品和其他餐饮食品

餐饮自制食品包括:小麦粉制品、熟肉制品和半固态调味料等餐饮单位自制食品

其他餐饮食品: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实施监督抽检的餐饮食品

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

GB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

GB5009.1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铝的测

GB/T9695.6 肉制品胭脂红着色剂测

GB/T 21126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

DB31/ 2010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火锅食品中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和蒂巴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食品整治办〔20083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4 抽样

4.1 抽样地

抽样场所应尽可能覆盖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业态,包括:餐馆(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食堂(机关食堂、学校/托幼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

4.2 抽样方法及数

原则上抽取样品数量(可食用部分)不少于500g。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2/3为检验样品,约1/3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4.3 抽样要

承担抽样任务的人员应了解抽样目的,并做好采样文书、工具、容器、仪器设备、材料和试剂的准备工作

4.3.1 餐饮食品包装的要

抽取的餐饮食品可采用餐饮单位用于盛装食品的包装。盛装液体的包装,可用带塞玻璃瓶或塑料瓶等;盛装固体、半固体样品的包装,可用玻璃瓶或塑料袋等

4.3.2 不同形态样品的抽样要

采集餐饮食品时,预先对包装内食品充分混合,然后从不同部位采集分样混合成一份样品。固体从盛放样品包装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采样,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采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放入采样包装中;散装半固体这类较稠的物料不易充分混匀,打开包装,用采样器分上、中、下三层分别取出检样,检查样品的感官性状,有无异味、发霉,然后将样品混合均匀。固体、半固体可使用小勺或镊子采样;散装液体(如饮料等)样品应先充分混合后,再取中间部位的样品,采样时可使用玻璃吸管或倾倒方式

4.3.3 特殊样品的采样要

熟肉制品:以餐饮店内同一销售容器所盛放的同一品种熟肉制品(以熟畜禽肉为主要原料)为同一批次

4.4 抽样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样品及餐饮企业相关信息

4.5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

5 检验项目

餐饮食品检验项目见表31-1~表31-6

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蔬菜

2.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蔬菜(含冬季大棚蔬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2 产品种类

蔬菜包括鲜食用菌、鳞茎类蔬菜、芸薹属类蔬菜、叶菜类蔬菜、茄果类蔬菜、瓜类蔬菜、豆类蔬菜、茎类蔬菜、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水生类蔬菜、芽菜类蔬菜和其他类蔬菜

鲜食用菌包括蘑菇类和木耳类等

具体抽检品种及所属蔬菜分类见表32-17


2.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

GB/T 5009.102 植物性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

GB/T 5009.105 黄瓜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

GB/T 5009.107植物性食品中二嗪磷残留量的测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

GB/T 5009.143 蔬菜、水果、食用油中双甲脒残留量的测

GB/T 5009.144 植物性食品中甲基异柳磷残留量的测

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

GB/T 5009.218 水果和蔬菜中多种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14553 粮食、水果和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测定的气相色谱法

GB/T 20769 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70 粮谷中486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22556 豆芽卫生标

GB 23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

GB 2320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测定气相色谱-质谱

GB2320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GB 23200.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

GB 23200.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涕灭砜威、吡唑醚菌酯、嘧菌脂等65种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

GB 23200.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烯啶虫胺、呋虫胺等20种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

GB 23200.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四螨嗪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

GB 23200.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醚甲环唑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

GB 23200.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呋虫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

GB 23200.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

GB/T 23379 水果、蔬菜及茶叶中吡虫啉残留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GB/T 23381食品中6-苄基腺嘌呤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GB/T 23584 水果、蔬菜中啶虫脒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

NY/T 1257 食用菌中荧光物质的检

NY/T 1275 蔬菜、水果中吡虫啉残留量的测

NY/T 1379 蔬菜中334种农药多残留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和液相色谱质谱

NY/T 1453 蔬菜及水果中多菌灵等16种农药残留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

NY/T 1455 水果中腈菌唑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

NY/T 1456 水果中咪鲜胺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

NY/T 1725 蔬菜中灭蝇胺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SN/T 0134 进出口食品中杀线威等12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

SN 0695 出口粮谷中嗪氨灵残留量检验方

SN/T 1969 进出口食品中联苯菊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

SN/T 1976 进出口水果和蔬菜中嘧菌酯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

SN/T 1982 进出口食品中氟虫腈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

SN/T 1986 进出口食品中溴虫腈残留量检测方法

SN/T 2158 进出口食品中毒死蜱残留量检测方

SN/T 2234 进出口食品中丙溴磷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

SN/T 3725 出口食品中对氯苯氧乙酸残留量的测

整顿办函〔201050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2.4抽样

2.4.1 抽样方法及数量

流通环节抽样时,从同一摊位抽取同一产地、同一种类蔬菜为一个批次,视情况分层分方向结合或只分层或只分方向抽取样品;餐饮环节抽样时,同一时间段来自同一供应商、同一种类蔬菜样品为一个批次

从同一批次中抽取无明显瘀伤、腐烂、长菌或其他表面损伤的蔬菜样品。除去泥土、黏附物及萎蔫部分。抽样全过程所有用具应保证不会对样品造成二次污染

原则上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5kg

所抽取样品充分混匀后分为2份,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尽可能保证检验样品与备份样品的一致性(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2.4.2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2.4.3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应放入聚乙烯材质的塑料袋中,装入样品后的塑料袋密封,允许在塑料袋上打几个小孔通风。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

2.5 检验要求

2.5.1 检验项目

蔬菜检验项目见表32-18~表32-36



豆类

6.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豆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6.2 产品种类

本细则豆类主要包括黄豆、豌豆、蚕豆、绿豆、红豆(赤豆)、小扁豆等不同种类的食用豆类。

6.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14553 粮食、水果和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测定的气相色谱法

GB/T 20770 粮谷中486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2320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NY/T 1680 蔬菜水果中多菌灵等4种苯并咪唑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0134 进出口食品中杀线威等12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1739 进出口粮谷和油籽中多种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6.4 抽样

6.4.1 抽样方法及数量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餐饮环节抽样时,应抽取同一批次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同一批次完整大包装中抽取。

原则上样品数量不少于2.5kg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6.4.2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6.4.3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6.5 检验要求

6.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32-47

6.5.2 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农药残留检测方法须依据GB 2763检验方法项下具体要求选取。

6.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6.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复配食品添加剂

2.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督抽检

2.2 产品种类

本细则将复配食品添加剂分为复配膨松剂、复配食品添加剂(用于小麦粉)和复配食品添加剂(其他)

复配膨松剂:执行标准为GB 1886.245GB25591的食品添加剂产品

复配食品添加剂(用于小麦粉):标签上标示使用范围为小麦粉及其制品、杂粮粉和焙烤食品的并且配料中含有L-半胱氨酸盐酸盐、抗坏血酸(又名维生素C)、偶氮甲酰胺、碳酸镁、碳酸钙中一种或一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其他):除复配食品添加剂(用于小麦粉)之外的复配食品添加剂

2.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886.2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

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β型溶血性链球菌检

GB 478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计

GB 4789.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杆菌)检验

GB 5009.7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

GB 5009.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

GB/T 20188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

GB 255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

卫生部2005年第9号公告关于取消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在小麦粉中使用的公告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产品明示质量要

2.4 抽样

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5k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产品(净含量>10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3个独立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500g的样品,将大于1.5kg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份,盛装于由被抽样单位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如产品需检验致病性微生物,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3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500g。在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复配食品添加剂时,优先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对大包装产品,需从完整包装中取样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2/3为检验样品,约1/3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2.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分装样品需在抽样单上注明使用范围和产品配料表。在抽取复配膨松剂(执行GB 1886.245GB 25591的产品)时请在抽样单上注明产品标签上的铝含量或未添加铝

2.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2.5 检验要求

2.5.1 检验项目

2.5.1.1 复配膨松剂检验项目见表33-2


2.5.2检验注意事项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2.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2.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山梨酸钾

4.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监督抽检

4.2 产品种类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以山梨酸和碳酸钾(或氢氧化钾)用水为溶剂反应制得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4.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

GB 5009.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

GB 5009.7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

GB 5009.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产品明示质量要

4.4 抽样

4.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4.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5k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产品(净含量>10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3个独立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500g的样品,将大于1.5kg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份,盛装于由被抽样单位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在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山梨酸钾时,优先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对大包装产品,需从完整包装中取样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2/3为检验样品,约1/3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4.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4.5 检验要求

4.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33-6

4.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4.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4.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附注

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1.1在依据基础标准(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判定时,食品分类应按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判断。例如对芝麻酱的污染物进行判定时,应依据GB 2762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于坚果与籽类食品;又如对芹菜的污染物进行判定时,应依据GB 2762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茎类蔬菜,而对其农药残留项目进行判定时,应依据GB 2763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叶菜类蔬菜

1.2以罐头工艺加工或经商业无菌生产的食品,其微生物项目仅检测商业无菌,食品安全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如番茄酱罐头、番茄酱与番茄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等按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执行

1.3关于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样微生物检验的说

1.3.1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出的样品不进行微生物检验

1.3.2在生产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出的样品,本细则中有微生物检验要求的应检测(细则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抽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3.2.1应由企业在抽样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作业区内进行样品分装并密封。样品盛装于企业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1.3.2.2对于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的,应从5个大包装中分别取出样品用于微生物检验。对于液态大包装样品,应在采样前摇动液体,使其达到均质;对于固态大包装样品,应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取出适量样品混合

1.3.2.3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清洁作业区分装等类似文字

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2.1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须包含以下信息:

2.1.1 样品编号;

2.1.2 年、月、日格式记录的检测起始日期;

2.1.3 检测地点;

2.1.4 检测项目、检测依据;

2.1.5 培养箱、天平、均质器(适用时)、细菌生化鉴定系统(适用时)、pH计(适用时)等关键检测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2.1.6 检测关键培养基名称,并可追溯至培养基具体品牌、批号及配制记录;

2.1.7 生化鉴定试剂、诊断血清等关键试剂的名称、品牌和批号;

2.1.8 检测过程中所使用标准菌株的菌种名称、编号,来源可追溯;

2.1.9 检测样品具体取样量及所使用稀释液名称;

2.1.10 按检测项目相应方法标准要求提供培养温度、培养时间;

2.1.11 按检测标准方法规定进行详细结果记录,如使用公式计算,须提供具体计算公式;

2.1.12 按检测标准方法规定,提供空白、阴性和阳性对照结果记录。

2.2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若食品中检出致病菌,应保存所分离菌株,并于1周内将样品相关信息、鉴定记录及菌株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留存。菌株的分离方法及所需寄送信息为:

2.2.1食品中分离致病菌的邮寄方法:

2ml无菌塑料菌种管,加入1ml灭菌的半固体琼脂,室温放置凝固;

将纯化后的新鲜平板培养物穿刺接种至半固体中,36度培养20-24小时;

2.2.2随菌株邮寄,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菌株编号,并提供每个菌株的具体分离时间、地点及食品相关信息(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批号)。

2.3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邮编:100050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检定所生物检测实验室

联系人:刘娜电话:18701039768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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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食药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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