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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祥云:食品行业规范化管理的两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9/4/11 9:08:28


    近日,中国豆制品专业委员会首席专家卫祥云出席2019中国豆制品行业年会,发表了关于食品行业规范化管理的两个问题的演讲,内容如下:


   

    一、如何区分食品工业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工业管理包括行业工艺技术进步,产品结构调整和产品创新,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和大单品、风味食品、特殊食品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管理。

    包括制修订产品质量标准,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延长产业链,引导市场消费行为的管理。

    包括开发食品生产机械设备和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和产品储藏保鲜设施及使用方法等。

    包括智能制造和电子商务运行所需的便利条件和物流实施管理等。

    食品标准化管理是食品工业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对应的法规文件是《标准化法》。

    食品工业管理的实施单位为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目前的政府部门没有明确管理食品工业的职能和任务,只有工信部有发布食品行业标准的职能。

    食品安全监管包括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包括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和移交公检法过程等。

    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卫健委和公检法等政府部门。

    今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监管规定》是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卫健委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例之一。

    二、食品比较实验的理性认知和信息披露规范化

    (一)食品比较实验的概念

    即通过对食品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对比分析,对食品质量及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和判别,供食品生产行业及企业参照改进和提高,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及安全性的认知。

    (二)食品比较实验的机构

       1.生产企业:供内部比较实验;

       2.销售企业:供需合同要求;

       3.第三方机构:官方、半官方或检验机构等。

    (三)食品比较实验的依据标准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国家安全标准和地方安全标准;

       3.特殊标准:如原产地保护标准等。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客观、中立是前提,严戒主观判断。

       2.市场监管指标是比较实验的主要指标和内容。市场监管以外的指标一般不应公开和披露。

    应企业要求公开的指标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或提供媒体宣传之用。

       3.食品比较实验应尊重行业产品特点。如调味品比较实验中的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相比有其特殊性。同样是酱油,氨基酸态氮同为0.5%,但酱油的酱香和酯香是不同的。有时候有的氨基酸态氮为0.6%的酱油,其酱香和酯香可能不如氨基酸态氮为0.5%的酱油。而理化指标及卫生指标的比较则好判别。

    今年1月份,《消费者报道》披露:山西有23家食醋生产企业的山西老陈醋不符合山西省老陈醋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准。其总酸、不挥发酸、还原糖和氨基酸态氮等理化指标不达标,有欺诈消费者之嫌。

    就本案来讲,我的看法是:

    首先,总酸指标低于6.00,可视为不符合山西老陈醋原产地标准。但符合国家食醋标准,消费者可放心食用。消费者报道的信息是客观、真实的。

    其次,不挥发酸、还原糖和氨基酸态氮指标不属于我国食醋标准产品的检测项目。因为食醋质量的优劣和风味差异不是这些指标决定的。比较实验可提供企业之间研讨交流与市场监管无关。

    第三,山西老陈醋原产地标准的总酸订为6.00。我认为是偏高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全国各地都不太喜欢酸度太高的食醋;二是山西省有些厂家的老陈醋酸度低于6.00,不乏名企。所以在标准本身的合理性值得商榷的情况下,用于比较实验意义不大。

       4.在食品比较实验中,发现违反国家安全标准的指标或不符合食品披露的质量指标的内容,第三方机构有权公开,可视为市场化监管及消费引导。但第三方机构在披露或公开两家或两家以上比较实验内容时,切忌避重就轻或掺杂机构倾向性观点。

       5.食品比较实验的信息发布应注意目的、时间和信息发布机构的选择。

    (1)目的:即为什么要发布比较实验?是辨别真伪还是为了引导消费?

    (2)时间:时间的有效性。2018年就发生过对两年以前的检测情况发布信息的事件。

    (3)信息发布机构的选择应当具有权威性、正当性及责任担当。

    如果以上三个问题没有搞清楚,就不要搞什么食品比较实验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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