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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及标示梳理
发布时间:2021/9/9 11:2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对食品添加剂明确了具体的定义,而食品添加剂都包括哪些物质,具体应该如何标注呢?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及相关标准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食品添加剂可分为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含酶制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其范围及相关标准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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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食品添加剂范围及相关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



1、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

(1)标示的基本要求

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如果GB 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为等效的名称,标示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图1)


如图1中三氯蔗糖(又名蔗糖素),可以标示为:“三氯蔗糖”、“蔗糖素”、“甜味剂(955)”、“甜味剂(三氯蔗糖)”、“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食品添加剂(甜味剂(955))”、“食品添加剂(甜味剂(三氯蔗糖))”等。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上述标示方法中的同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

(2)标示注意事项

a、配料表中不可以只标示添加剂功能如“着色剂”“增稠剂”等;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要按照GB 2760规定的功能标注。比如,胭脂树橙(胭脂树橙目前不能用于豆制品产品,仅用于举例说明),可以标注为“着色剂(胭脂树橙)”,但不可以标注为“色素(胭脂树橙)”。

b、配料表中未建立食品添加剂项,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直接标注(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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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c、如果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剂项,其标示原则是:

c1、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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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c2、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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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c3、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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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c4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d、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如商品化的叶黄素(叶黄素目前不能用于豆制品产品,仅用于举例说明)产品可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但该添加剂可直接标示为“叶黄素”、“着色剂(叶黄素)”、“着色剂(161b)”。

e、考虑食物致敏物质标示的需要,可以在GB2760规定的具体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

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乳化剂(大豆磷脂)”、“磷脂(含大豆)”。

f、添加阿斯巴甜(阿斯巴甜目前不能用于豆制品产品,仅用于举例说明)的食品应标明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3)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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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图6中的复配稳定凝固剂NEB,在配料中可标示为“复配稳定凝固剂NEB(氯化镁、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硬脂酸))”,也可标示为“氯化镁、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硬脂酸)”。但是要注意合并后的“复配稳定凝固剂NEB”应该按合并后的总量,与其他配料一起进行降序排列。 


2、营养强化剂

(1)标示的基本要求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或批准公告中的名称标示。可选择使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标示:标示化合物名称;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标示营养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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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如,某食品强化了维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为dl-α-生育酚。在配料表中可采用的标示方式为:标示化合物名称,即“dl-α-生育酚”;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即“维生素E(dl-α-生育酚)”或者“dl-α-生育酚(维生素E)”;标示营养素名称,即“维生素E”。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上述标示方法中的同一种形式标示营养强化剂。

(2)标示注意事项

a、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标示:

(图8)


如“维生素E”,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图8);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图7)。

b、某些营养强化剂和化合物来源后面有括号,括号内外的名称视为等同,在产品标签上可以单独标示其中任何一种,也可以两者同时标示。

如,“左旋肉碱(L-肉碱)(左旋肉碱目前不能用于豆制品产品,仅用于举例说明))”可以标示为“左旋肉碱”或者“L-肉碱”,也可以两者同时标示,“左旋肉碱(L-肉碱)”或者“L-肉碱(左旋肉碱)”。

c、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还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图9)。

(图9)


如图9产品配料中添加了维生素B2、维生素B6和烟酰胺,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维生素B2、维生素B6和烟酰胺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d、对于部分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资源食品的物质,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其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要求;如果作为食品原料,应符合新资源食品相关公告的规定;

(图10)

(图11)

如多聚果糖(多聚果糖目前不能用于豆制品产品,仅用于举例说明),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根据图10的要求,可以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食用量≤64.5g/kg(单独使用),应标示为“多聚果糖(菊苣来源)”或“多聚果糖”;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时,根据图11的要求,可用于儿童奶粉、孕产妇奶粉,食用量≤8.4g/天,应标示为“多聚果糖”。


3、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1)标示的基本要求不需要标示。

(2)注意事项

a、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图12)

(图13)


如氯化钙,可以作为加工助剂(图12),也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图13)。氯化钙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稳定剂和凝固剂、增稠剂的功能;如在最终食品中发挥了以上功能,则需要确认氯化钙是否可用于该类别食品,添加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在配料表中标示氯化钙。

(3)酶制剂的标示要求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4、食品用香精香料

(1)标示的基本要求

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图14)

如图14中的丁香叶油,可以在配料中标示为“食用香料”,也可以标示为“丁香叶油”。

(2)标示注意事项

a、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图15)

(图16)

如苯甲酸,既可作为防腐剂(图15)(苯甲酸作为防腐剂目前还不能用于豆制品产品,仅用于举例说明),又可作为食用香料(图16)。如仅作为食用香料使用,不发挥防腐剂功能时,可按照香精香料的要求进行标示;如在食品中发挥防腐剂功能时,应符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并标示为“苯甲酸”、“防腐剂(苯甲酸)”、“防腐剂(210)”等。



小结



正确的使用和标示食品添加剂是对食品生产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也是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豆制品生产企业应该严格按照相应法规标准正确使用和标示食品添加剂,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和消费指导。


来源:食品伙伴网  中豆委根据豆制品类别情况有改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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