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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5/10 14: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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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采用国际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6月8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uhx@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3.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5月9日


附件1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管理,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提升我国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涵定义】本办法所称采用国际标准是指经过分析研究和必要的试验验证,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下统称国际标准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为基础制定国家标准
第三条【职责分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依据职责对本部门、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采标原则】采用国际标准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结合我国国情优先采用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时,鼓励起草为一一对应的国家标准。如因实际需要无法一一对应,应当尽量保持国家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体系相协调。
术语标准、符号标准、分类标准、试验标准等基础性国际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第五条【采用程度】国际标准的采用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是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相同,可以包含允许的编辑性改动,代号为IDT。
修改采用是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或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存在差异,同时清楚说明了这些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并且保留了大部分内容和重要条款,代号为MOD。
第六条【减小差异】鼓励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由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的需要,或基本的气候、地理、技术等条件存在差异可以在制定国家标准时进行合理、必要的修改。
第七条【跟踪国际】国际标准组织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当跟踪研究国际标准最新进展与发展趋势,国际标准制定阶段更新30天内应当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方反馈国际标准进展等信息。
第八条【适用性分析】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研究分析本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适用性分析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国际标准相关知识产权在我国应用的可行性等;
(二)与我国基本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的符合性,与宗教、风俗习惯等文化因素的友好程度;
(三)技术水平的先进性,技术内容与我国技术发展方向的符合性、在我国应用的可操作性,相关技术要求与我国标准是否协调衔接等;
(四)实施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在促进产业发展、规范社会治理、便利国内国际贸易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开展验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委员会或专家根据需要对现行国际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包括与我国应用环境、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适应性,试验和检验条件是否可满足、方法是否可操作、结果是否易于复现等。
第十条【立项申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依据职责对适宜采用的国际标准及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拟采用国际标准制定阶段、适用情况和采用程度等说明。
对于拟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草案应当明确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的主要技术差异。
第十一条【立项评估】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
(二)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是否合理;
(三)所采用的制定中的国际标准状态,同步制定为国家标准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应采尽采】立项评估通过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原则上予以优先立项。
第十三条【制定周期】鼓励采标国家标准的制定与相应国际标准制定同步。采用现行国际标准时,采标国家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起草要求】采标国家标准的起草应当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要求,条款句式结构及修辞方法应当符合中文表达习惯。
第十五条【项目报批】采标国家标准报批材料中应当包括所采用国际标准译文,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与对应国际标准的差异合理性说明,必要时应当提供试验验证材料。
第十六条 【报批审核】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采标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批材料中是否明确说明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并经过必要的试验验证;
(二)标准编写质量是否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编号规则】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在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同时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不得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
第十八条【标准公开】采标国家标准发布后如需公开文本,应当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选择适当的公开范围和形式。
第十九条【鼓励参与制定和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为本地区、本行业内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参与制定和实施采标国家标准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条【统计分析】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比对,统计国际标准转化情况,收集和分析采标国家标准实施信息。
第二十一条【评估反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采标国家标准对于提升我国产品、过程和服务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效果和作用,并向国际标准组织反馈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二十二条【标准维护】采标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技术委员会应当持续开展所采用国际标准修正案、修订版等更新变化内容的适用性研究。当所采用国际标准的少量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补充或删减且在我国适用时,应当及时通过国家标准修改单对采标国家标准进行修改;当所采用国际标准内容变更较大时,应当结合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情况等及时开展复审,尽快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三条【对标达标】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开展国内外标准比对分析,制定实施科学先进的企业标准,推动企业产品和服务提档升级。
第二十四条【采用其他】当确有需要而国际标准组织未制定或制定发布相应标准不适用时,在遵守其他国际国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前提下,可以以其发布的标准为基础制定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办法衔接】采标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在本办法中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确需采用国际标准制定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1月21日颁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2

关于《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要求,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管理,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标准组织(ISO、IEC和ITU)等相关规则,结合我国实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形成《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满足党和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发布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对标准化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大提出“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对推动高水平制度开放和提升标准开放水平提出新要求。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对采用国际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明确了新要求。《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2025年实现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85%以上”,对采用国际标准提出量化目标要求。为实现采用国际标准提质增量的更高目标,有必要修订《办法》,以快速提升我国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有效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二)满足国际知识产权政策要求

WTO在《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要求各成员国制定技术法规或标准要尽可能以相应的国际标准为基础,作为WTO及ISO、IEC和ITU的成员国,我国需要加强与国际经贸规则对接。近年来,ISO、IEC等国际标准组织对成员国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有所变化,为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义务,必须修订《办法》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新要求,彰显我国责任担当。

(三)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创新要求

《办法》自2001年颁布以来,在全国普及采用国际标准、促进采标标准实施推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高水平开放新阶段,我国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以及标准化改革深入推进,过去的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不再适应当前标准化工作的新目标新要求,必须修订《办法》,以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创新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修订过程

(一)总体思路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新的要求,以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为宗旨,以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提升我国产品、过程和服务质量水平,进一步推动制度型开放为目标,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和立足我国国情并举,有效衔接《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重点明确和规范采标标准工作的特定要求。

(二)修订过程

2019年—2020年,《办法》修订需求调研阶段。一是面向51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558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328家ISO、IEC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以及15个省市开展采用国际标准现状调研,广泛听取各相关方对《办法》修订的意见建议。二是开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适用性分析,对我国采标工作管理制度、工作机制等进行研究,为《办法》修订作好准备。

2021年—2023年,正式启动《办法》修订工作,成立《办法》修订起草组,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以及标准化领域专家学者关于《办法》修订的意见,并组织专家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重新界定采用国际标准的范围和采标主体的范围

为遵守知识产权政策,《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可以采用的国际标准的范围为ISO、IEC、ITU制定发布的标准。根据《标准化法》,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定位于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都不是全国范围内的标准。从标准定位角度考虑,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均不适宜采用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确需采用国际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全过程管理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优先采用国际标准。制定采标国家标准应首先满足国家标准制定程序要求,同时应满足采标国家标准制定过程的特有要求:《征求意见稿》一是增加对国际标准的动态跟踪、适用性分析、验证等预研工作要求;二是增强评估、起草、审核等环节工作要求;三是增加采标国家标准实施统计工作要求;四是缩短采标国家标准制定周期。

(三)强化遵守知识产权政策要求

近年来,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态势不断加剧,国际标准组织不断强化其成员国合规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为符合国际规则,避免版权纠纷,《征求意见稿》在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对采标国家标准工作原则、立项与报批、标准公开等明确了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的要求。

四、相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可采用的国际标准范围以及我国采标主体的范围

近年来,ISO已不再确认和公布其他国际组织,同时ISO和IEC版权政策明确要求成员国在国家层面采用ISO和IEC发布的标准制定标准。其他国际国外标准组织也制定了标准版权政策规定。因此,为更好遵守知识产权政策,避免版权风险,《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可以采用的国际标准范围为ISO、IEC、ITU制定发布的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定位于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都不是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标准。从标准定位考虑,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均不适宜采用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确需采用国际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确需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获得国际标准组织中国成员体同意”)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的标准

当前我国制度型开放政策要求我国与国际国外规则体系有效衔接兼容,为提升我国标准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发展与国际接轨,国家标准除了采用三大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同时有必要以其他国际国外组织的标准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以确保国家标准体系的先进性。因此《征求意见稿》除了规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增加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标准的管理要求。

(三)关于与其他文件的衔接配套

为确保与其他文件的协调性,保障《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的长期有效性,《征求意见稿》一是对《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国家标准的通用要求不再重复,仅对采标相关的工作要求予以规定。二是只明确采标国家标准应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要求,不明列应执行的相关国家标准的名称及编号(GB/T 1.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以ISO/IEC标准化文件为基础的标准化文件起草规则》)。三是对行业标准确需采用国际标准的,明确按《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标准”的范畴

我国国家层面的标准化文件除了国家标准(GB、GB/T),还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在国际层面,ISO/IEC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IS)和其他类型标准化文件,主要有:技术规范(TS)、技术报告(TR)、指南(Guide)和国际研讨会协议(IWA)等。根据ISO和IEC的知识产权政策及采用规则(ISO/IEC Guide 21),作为ISO/IEC的成员国,国家层面的标准化文件也可以采用ISO/IEC标准化文件。因此《征求意见稿》中所述的“标准”指标准和其他类型的标准化文件。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原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4/art_2edaa03a8d9b4a238a3bc157f07e7e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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