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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3/8/16 14:41:41

  《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日前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8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有效供给。
  关于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办法》作了进一步规范。一是细化粮食收购必要条件。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经县级以上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有资金企业法人单位要达50万元以上,其他经济组织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3万元以上;企业法人单位仓容量300吨以上,其他经济组织15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30吨以上。二是明确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办法》明确,粮食经营者承担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临时存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等政策性粮食业务,不纳入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粮食经营者同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两种以上业务的,最低库存量标准按其高值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按其低值执行。
  《办法》规范了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启动、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认定和管理、支持粮食产销协作等。这对促进企业引粮入闽、增强我省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副本;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依法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不得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标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进行销毁处理。
粮食销售经营者,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要明码标价。
  食用粮食加工经营者,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原粮或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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