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日前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经查属实且符合问责情形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问责对象为全省各级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和综合协调体制、工作机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体系;未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检验检测经费及监管人员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对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9种具体情形,并明确了问责方式和程序,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
来源:甘肃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