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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全氟聚醚衍生物F10等物质 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4/4/4 8:26:02

卫办食品函〔2014216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审核,拟批准全氟聚醚衍生物F102,2,4-三甲基-1,3-戊二醇二异丁酸酯、碳化硅和溴化铵等4种物质为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新品种;2-丙烯酸与硅酸(H4SiO4)四甲酯的聚合物锌盐、2-丙烯酸丁酯与苯乙烯,2-甲基-2-丙烯酸,2-丙烯酸乙酯和2-甲基-2-丙烯酸环氧乙烷基甲基酯的聚合物等2种物质为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425日。

传真:010-84088654

邮箱:zhangsu123123@sina.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318

  附件1

拟批准的4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新品种


  一、全氟聚醚衍生物F10


产品名称

中文

全氟聚醚衍生物F10

英文

Fluorolink F10

CAS

200013-65-5

其他名称

氟聚醚衍生物

使用范围

最大使用量

1)非微波条件下: 1.5%

2)微波条件下: 1.0%

特定迁移量(SML)或最大残留量(QM)(mg/kg

1.5%QM

0.24 mg/kg(环氧乙烷:QM

1.6 mg/kg1,4-烷:QM

备注



  二、2,2,4-三甲基-1,3-戊二醇二异丁酸酯


产品名称

中文

2,2,4-三甲基-1,3-戊二醇二异丁酸酯

英文

2,2,4-trimethy1-1,3-pentanediol diisobutyrate

CAS

6846-50-0

其他名称

TXIB

使用范围

塑料(PVC)、纸、粘合剂、油墨

最大使用量

PVC10%

纸、粘合剂、油墨: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特定迁移量(SML)或最大残留量(QM)(mg/kg

5.0(SML)

备注

用于塑料时,仅可用于重复使用的PVC制品(包括用于食品加工的PVC手套),使用温度不超过100℃。

用于纸时,仅可接触干性食品。


  三、碳化硅


产品名称

中文

碳化硅

英文

Silicon carbide

CAS

409-21-2

其他名称

——

使用范围

聚四氟乙烯涂料

最大使用量

15%

特定迁移量(SML)或最大残留量(QM)(mg/kg

——

备注


  四、溴化铵


产品名称

中文

溴化铵

英文

Ammonium bromide

CAS

12124-97-9

其他名称

——

使用范围

最大使用量

0.033%(以纤维干重计)

特定迁移量(SML)或最大残留量(QM)(mg/kg

——

备注



  附件2

拟批准的2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


  一、2-丙烯酸与硅酸(H4SiO4)四甲酯的聚合物锌盐


产品名称

中文

2-丙烯酸与硅酸(H4SiO4)四甲酯的聚合物锌盐

英文

2-Propenoic acid, polymer with silicic acid (H4SiO4) tetramethyl ester, zinc salt

CAS

1338452-06-4

其他名称

聚丙烯酸-硅氧化物交联树脂

使用范围

——

最大使用量

——

特定迁移量(SML)或最大残留量(QM)(mg/kg

6.02-丙烯酸:SML);25.0(锌:SML

备注

与食品间需由聚丙烯(厚度不低于30μm)或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厚度不低于50μm)或其他具有相同或更好阻隔性能的已批准使用的聚合物分隔。


  二、2-丙烯酸丁酯与苯乙烯,2-甲基-2-丙烯酸,2-丙烯酸乙酯和2-甲基-2-丙烯酸环氧乙烷基甲基酯的聚合物


产品名称

中文

2-丙烯酸丁酯与苯乙烯,2-甲基-2-丙烯酸,2-丙烯酸乙酯和2-甲基-2-丙烯酸环氧乙烷基甲基酯的聚合物

英文

2-Propenoic acid butyl ester, polymer with ethenyl benzene, 2-methyl-2-propenoic acid, 2-propenoic acid, ethyl ester, and 2-methyl-2-propenoic acid, oxiranylmethyl ester

CAS

——

其他名称

丙烯酸丁酯与苯乙烯,甲基丙烯酸,丙烯酸乙酯和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的聚合物

使用范围

涂料

最大使用量

——

特定迁移量(SML)或最大残留量(QM)(mg/kg

6.0(丙烯酸丁酯:SML

6.02-甲基-2-丙烯酸:SML

6.0(丙烯酸乙酯:SML

0.02GMASML

备注

禁止用于接触婴幼儿食品。

来源:卫计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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