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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建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2014/5/21 11:04:19

   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将严格限制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昨日,陕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公布《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在全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哪些不良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意见稿》指出,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屡次(一年3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十种行为。

《意见稿》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实施监管措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将“黑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社会奖项的评定。

列入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在一年期限内能够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并且再未发生列入“黑名单”条件规定情形的,“黑名单”期限结束后,由所在监管网格安全生产委员会报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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