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就有关“郭某某、鲁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出刑事判决,根据判决书显示:本院(指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编者注)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虽在生产率豆芽的过程中使用了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但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豆芽上喷洒“速长王”后所检测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等三种物质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该三种物质的安全性亦尚不清楚,故而被告人行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无罪。二、被告人鲁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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