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 > 法规资讯
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4号)
发布时间:2016/3/30 17:12:12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5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应当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二、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可以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


  三、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提交新食品原料的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产品信息、质量控制等相关材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322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相关分类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里5号    电话:63313712
邮  编:100036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D座1103    E-mail:china_sbpa@126.com
电  话:010-68538677  68510211  53347336    传  真:010-68538677
版权所有@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  京ICP备11010801号-4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60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