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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要标明“小作坊食品”字样
发布时间:2016/7/28 14:51:08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庆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5日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草案将针对我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夏永鹏在会上表示,该草案明确了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分别承担的管理职责,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市政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草案尤其强调了区县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要求区县政府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禁止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夏永鹏说,考虑到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简陋、风险控制力不强,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果冻、饮料等高风险食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盛放食品容器的贴标或者挂牌上,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对于食品摊贩的监管,幼儿园、中小学周边五十米内不得设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也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在集中交易市场内或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备案卡。

  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来源: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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