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管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特研究制定了《牡丹江市食品生产企业自查与报告工作管理办法》,在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自查报告制度。
《办法》中规定,食品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企业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指定人员进行独立、系统、全面、定期的自查,也可聘请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或体系检查。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物料与产品等。
《办法》明确指出,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白酒、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每半年自查一次,每年1月末和7月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自查报告。其他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自查一次,每年的1月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自查报告。
据了解,牡丹江市所属各县(市)区监管部门正根据该《办法》监督指导辖区企业按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上报的自查报告将纳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监管档案的一部分。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