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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7/1/6 16:12:39

  15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庆邦介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情况。

  《条例》将全部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纳入法规调整范围,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销售店以及小摊点的定义、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并将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小饭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等食品经营特殊业态也纳入监管,覆盖了食品安全法调整以外的全部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解决了长期以来各类小食品监管于法无据的困难。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四小”的监管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小”的食品安全监管,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四小”的日常监管。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销售店实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食品行业协会应按照积极引导、自愿加入的原则,吸收“四小”生产经营者加入协会,监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公众咨询、投诉和举报。

  除此之外,《条例》明确了“四小”的社会共治措施和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并针对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四小”生产经营者设定了警告、罚款、责令生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等行政处罚,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小食品安全监管中违反《条例》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条例》还规定了“四小”禁止性生产经营的负面清单,细化了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着力防控“四小”的食品安全风险,为监管部门有效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


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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